小编注意到有网友通过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建议济宁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探索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以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惠民作用。
对此,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详细回应。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明的六项法定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进行了说明。支付物业费或车位管理费不在上述法规规定的提取范围之内。
此外,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充表示,经调研,目前山东省内尚无城市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或车位管理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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