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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济宁市查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案件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在全市集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清源”行动高压态势之下,仍有个别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妄图利用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违法排污,却没想到终究会受到法律严惩。本期通报案件即为执法人员利用调阅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在线视频等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线索,结合在线监控数据比对、现场检查取证、监控视频分析联合查办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的典型案件。

某碳素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碳素企业烟气污染源在线数据异常,烟气氧含量变化无规律,每当在线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瞬时值要出现超标的时候,氧含量就会由正常生产时的12-15突变为21左右,每次持续时间从5分钟至1小时不等,系典型的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线索。执法人员锁定这一线索后,进行了精心布置,首先联合山东省济宁监测中心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立即启动了环保、公安会商机制,对案情进行深入研判,公安机关随即同步介入,控制相关责任人,展开深入调查。经询问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进一步得到证实,在锅炉工况不稳情况下,烟气指标不易控制,该企业员工通过翻越在线站房窗户拔掉采样管线的方式干扰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为济宁市重点排污单位,为逃避监管通过拔掉采样管线的方式人为干扰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公安机关已开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的有力抓手,利用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就是为环境执法工作增添了一剂强心剂,吹响了一曲冲锋号。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相应企业污染物排放全程监控,在线监测数据高效联网,执法人员能够时刻掌握企业排污动态,体现了信息化手段与现场执法相衔接,实现了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

涉嫌逃避监管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证据搜索及固定难度相对较大,涉及环境执法、监测部门与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多方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网上数据排查与分析,加之现场执法取证,监测中心通过发挥技术监测优势进一步配合执法部门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同时介入案件查处,分析研判,立案调查,遵循多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形成证据链严谨扎实环环相扣、执法程序规范合法有序进行的办案风格,让违法犯罪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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