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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业主必看!物业费都用在了哪里?房子不住还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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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都用在了哪些地方?

问:每个月交的物业费具体包括哪些呀?

答:物业费通常指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包括:物业人员的工资社保、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以及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税费。如果您买了车位,还需单独交车位管理费,用于车场照明、保洁和设备维护等支出。

问:那如果我的房子空着没住,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答:是需要交纳的。因为物业服务针对的是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如消防维保、电梯运行、小区安保和绿化等,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某一户业主未入住而停止或明显减少,而且像是绿化、电梯等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对房屋保值增值也很重要。

问: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答: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个别业主拒交费,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果只是局部、轻微的服务瑕疵,比如偶尔的保洁不及时,这通常不构成拒交的合法理由。但如果是“根本性违约”,如物业服务严重不到位,您可以向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反映,也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维权。但务必注意,直接拒交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物业服务人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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