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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政策难点!济宁市不动产登记热点咨询第8期来了

以问题为桥梁,以解答为纽带,聚焦民生关切,解析政策难点,用真诚与专业回应您的每一次提问。始终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以提升服务质效为目标,全力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更加便捷、精准、高效。

Q1

委托代理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 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Q2

居住权是什么?居住权需要进行登记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Q3

申请人持港澳台地区的司法文书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A: 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7.6.2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依法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者执行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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