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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通报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树立向诬告者亮剑、为实干者撑腰的鲜明政治导向,济宁通报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汶上县郭楼镇北坝村村民王某某诬告郭楼镇派出所民警问题。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郭楼镇派出所依法办理了王某某被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王某某9700余元。2021年4月,王某某因对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捏造郭楼镇派出所民警办案期间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十几万元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期间,王某某再次捏造郭楼镇派出所民警收受贿赂问题。经查,王某某举报问题不属实,系诬告。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某某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村民乔某某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问题。2021年7月9日,乔某某因不满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拆除其违法建筑,遂捏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张某、侯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酒驾问题,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交警部门举报。经查,乔某某举报问题不属实,系诬告。2021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对乔某某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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