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安交警开展
百日集中整治活动
查处酒驾零容忍
消除隐患严执法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始终对酒醉驾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7日,在济宁市济邹路与火炬路东200米处,车牌号为鲁H7***C的小型汽车,被北湖区勤务大队滨湖中队民警查处,经对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5日,在济宁市任城大道长虹路口西600米,车牌号鲁HD8***6的小型汽车,被高新区勤务大队凯赛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驾驶员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驾醉驾
危害大、代价高
因一时贪杯、一时侥幸
触碰法律底线
必受法律惩处
酒(醉)驾的代价
机动车驾驶人酒(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不仅给驾驶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司机一滴酒
亲人两行泪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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