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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普查办高效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

随着全市普查数据定库工作的顺利完成,济宁市污染源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办关于开展普查验收的有关要求,迅速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验收小组,从2020年1月6日起逐一对县市区开展普查验收工作。

吃透、搞懂上级文件

制定全市普查验收工作表

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普查办下发的国污普〔2019〕9号、鲁污普〔2019〕15号、鲁环函〔2019〕26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全市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济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指导县市区按照验收标准梳理、汇总档案材料。

充分讨论掌握县区普查特点

逐一开展验收工作

在商定前往验收的县市区时,本着“一县一议”的原则,充分开展验收前的各项讨论,注重县市区普查工作差异性和个性化,做到有的放矢开展验收,在查验各项内容的同时,注重县市区的普查特点和亮点总结和提炼。

严格普查验收工作流程

确保验收项目完整详细

首先由县市区开展自评估,提报验收申请后,市普查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关于开展验收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前往验收,具体验收时按照听取县市区工作汇报、查验普查相关资料、现场反馈问题、县市区表态发言的流程落实各项标准和要求,确保验收项目应查尽查,没有遗漏。

加强沟通协调力度

确保发挥市直部门职能作用

在下发全市验收通知和制定全市验收实施方案时,注重同市农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将其人员编入验收组一同参加普查验收工作,确保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优质高效的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市已经验收了四个县市区,其他县市区的验收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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