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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公安:坚持涉疫案件“零容忍”,严厉打击不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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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通 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近日,查处5起涉疫违法行为。

案例1

5月1日至5月4日,鲍某某未按要求规范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外出就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鲍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2

5月3日至5月5日,陈某未按要求规范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未经允许多次私自外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3

5月5日,田某某违规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田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4

5月6日21时许,白某某在大安镇白家店社区门口疫情防控点,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查验,并采用辱骂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经劝阻仍不停止,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白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5

4月30日至5月6日,杨某未按要求规范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未经允许多次私自驾车外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示: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其他涉疫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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