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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各街道开展涉外婚姻法律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稳妥处置涉外案件,并有效解决涉外婚姻引发的社会问题。近日,济宁高新区在各街道社区针对涉外婚姻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宣传期间,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并向群众发放了《民法典》宣传资料, 向群众讲解了涉外婚姻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让高新区的社区居民更好的了解涉外婚姻,对维护社区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涉外婚姻小常识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广义来讲,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狭义来讲,我国的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二、关于涉外结婚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若一方为我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关于涉外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四、关于涉外离婚

有的涉外婚姻由于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双方不能很好地沟通,都会成为婚姻的障碍,甚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1.登记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反之,如双方的结婚登记未在我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登记离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还是一方要求诉讼离婚,都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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