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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任城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蔡河、洙水河等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完成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洸府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10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

二、北大溜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三、蔡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四、小王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五、洙水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六、老赵王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七、龙拱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八、老运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九、南跃进沟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北跃进沟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一、天宝寺沟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二、小新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三、赵王河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四、黄狼沟

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5米;局部堤防堆土区较宽的河段或交通道路建设等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河段,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十五、小洸河(城区)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为城市河道用地规划控制线以内区域。

十六、小府河(城区)

河城市道管理范围为城市河道用地规划控制线以内区域。

十六、越河(城区)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为城市河道用地规划控制线以内区域。

十七、任城河(城区)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为城市河道用地规划控制线以内区域。

十八、龙拱河森达美节制闸

管理范围线为水闸建筑物覆盖范围外两侧各50米,上、下游各100米。

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两侧各50米,上、下游各100米。

十九、老赵王河河头闸节制闸

管理范围线为水闸建筑物覆盖范围外两侧各50米,上、下游各100米。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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