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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司法局向社区矫正对象发出训诫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任城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1日判决发生效力后,陈某某未按规定按时到我单位报到。任城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方面查找,并督促陈某某于8月4日来任城区司法局报到,完成交接手续。

针对陈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违规情形,任城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陈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向其讲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和依据,并对其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次训诫对陈某某的内心产生了很大触动,他表示今后一定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遵守矫正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过之心,努力回归社会。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截止目前,任城区司法局共计对5名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出具了《训诫决定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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