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210元、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元、22元、20元,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和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和20元。
其中: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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