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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这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为确保在防火期内不发生火灾,希望每一个公民从自身做起,加强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自觉自律,确保安全平稳的度过防火期。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地边、烧杂草、垃圾等。

二、进入林区严禁带火种、禁止吸烟。

三、宣传和劝导身边的人,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

四、祭祖扫墓提倡采用植树献花、压纸钱等文明祭祖方式,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痴呆人员、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因监管不力,由监护人和监管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护林防火员及所有村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护林防火员要加强宣传巡查,严防火源入山。

七、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处罚:

(一)刑事处罚依据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 号)的规定: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 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治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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