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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安严打整治售卖仿真枪

为全面清理整治网售仿真枪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走私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在前期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近日,济宁市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开展整治售卖仿真枪工作清查整治工作。

整治行动坚持严管严控枪支政策,全力查源头、摧网络、断销路、缴实物,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整治行动形成合力,市公安局多次与市网信办、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海关缉私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部署调度打击仿真枪工作,同时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督促推进,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以派出所为单位,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玩具店、学校周边小商店、军警用品商店、风景旅游区、夜市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同时按照边检查边宣传的工作方式,对有关单位进行了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告诫相关单位严禁经营使用仿真枪,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仿真枪危害,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发现的非法制贩仿真枪行为,市公安局明确提出“四个一律”查办标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打制造、销售、走私、邮寄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 全市各地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考核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截止目前,共排查重点部位1023处,收缴各类仿真枪359支。

有关仿真枪的知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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