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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起,济宁市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逐步恢复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相关注意事项的公告》,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遵循“周密防护、适量多次”原则,从2020年7月11日起,济宁市逐步恢复开展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

鉴定材料申报已于6月19日截止。对19日前受理登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鉴定错时安排、现场严格防护、体检一人一室”的原则,安排被鉴定人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

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名单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场次抵达鉴定现场。请勿人群聚集,在院内等候、排队时须自觉保持1米间距;现场鉴定结束后,须立即离开,禁止在院内停留。

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相关检查片子(CT、X光片、磁共振片),持“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绿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检测、健康码或通行证核验、登记等工作。

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须选择应用“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或爱山东APP,或支付宝“电子健康通行卡”等渠道申领健康通行码;低风险省份来鲁人员须通过“来鲁申报”模块转码为山东健康通行码,具体规定按照《山东省健康通行码应用工作暂行规范》执行。

被鉴定人应当尽量减少陪同,陪同家属及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进入现场鉴定区域;存在无法自主行动或言语障碍无法交流等情形的,可以由一名家属进行陪同。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不安排本次现场鉴定:

(1)发热(体温≧37.3°C)及有以下流行病学史的,如伴有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纳差、腹泻等症状。身边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等相关症状的;

(2)近两月内有境外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

(3)近一个月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

(4)山东健康通行码显示“黄码”及“红码”的。

请被鉴定人如实主动告知相关情况,在以上情形消失后,再择期安排现场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时限相应顺延。

温馨提示

疫情期间,被鉴定人不愿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可以书面申请疫情结束后另行安排现场鉴定场次,作出鉴定结论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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