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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督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近日,为进一步督促督导矿山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出台3项措施,通过签订承诺书、加强督导检查、建立责罚机制等措施,全力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诺书》,落实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济宁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各项措施务必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督导检查工作。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及涉矿工程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76号)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强化矿山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每周四上午10:00上报《矿山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周报》。市局采取“四不两直”督导形式,对各县市区矿山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市、县两级督导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每周汇总梳理、定期进行通报。

三是建立责罚工作机制。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周报》对同一项目检查发现问题累计2次,市局对该项目亮“黄牌”,予以警告;市局“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对同一项目发现问题累计2次,市局对该项目亮“黄牌”,予以警告;对于国家、省及我市市级组织开展的各项督查检查行动,发现问题1次,市局对该项目亮“黄牌”,予以警告;对于累计2次“黄牌”警告的项目,市局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对于同一周期市、县两级检查结果均满足“亮黄牌”,予以警告条件的项目,市局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对于累计3次“黄牌”警告的项目,市局拟将施工单位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黑名单”,3年内严禁在济宁市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函告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和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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