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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里面不养鱼?济宁这个“鱼塘主”摊上大事儿了!

鱼塘里面不养鱼,却用来倒垃圾,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任城区检察院查办了一起违法填埋鱼塘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群众举报,环保督查

垃圾填埋现场

群众举报村庄两处鱼塘被填埋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垃圾,脏水横流,恶臭熏天。环保等部门对鱼塘进行采样检测,显示高锰酸盐指数(mg/L)20.8、氨氮(mg/L)50.1,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鱼塘内水体已被污染。

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环保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早年间开始承包村集体五亩鱼塘,期限12年,承包费一年650元,在承包的12年内,只交了头三年的租金,第四年与第五年因村里修路免除租金,后7年的租金一直未缴纳,且到期后一直强占直至案发。

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以他人名义与该“鱼塘主”王某甲协商,向鱼塘内倾倒垃圾挣点钱。“鱼塘主”王某甲表示“我一听就同意了,对王某乙说,你挣多少钱我不管,但是将鱼塘填平之后,必须在上面垫三十公分好土,我还要在上面种庄稼。”

王某乙遂联系了济宁城区的很多工地,负责为其清理建筑垃圾,找车将建筑垃圾拉到王某甲的鱼塘,“我按车给车主算钱,赚取中间的差价,赚了1万多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揽下某纸业公司的塑料垃圾及浆渣等工业废料处置项目后,与被告人王某乙取得联系,由另外两被告人常某某、戈某某使用运输车辆将上述工业废料倾倒至该鱼塘中。

被告人王某甲对往鱼塘内倾倒何种垃圾一概不管,只要求覆盖30公分好土在上面种庄稼。此后该鱼塘共被倾倒了建筑垃圾约20车,工业废淤泥10余车,废旧塑料垃圾40余车,约二百六七十吨,600余方。

垃圾填埋现场

污染环境罪,7人被判刑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7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工业废料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4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等7人六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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