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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首例异地协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完成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考察期满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训诫教育,这标志着济宁全市首例异地协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完成。

2018年8月,陈某某伙同韩某某先后在济宁城区某浴池、台球馆门口分别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共计9000余元。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两涉案车辆均被追回。

经审查,陈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6个月的考验期限。考虑陈某某有到滕州市其亲属家饭店里学习厨师的意向,为鼓励其学习一技之长,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积极与滕州市检察院沟通协商,科学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委托滕州市检察院对陈某某开展异地协作监督考察,由滕州市检察院与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学习单位指定的帮教人共同组成监督考察小组。

在考察期间,陈某某定期向滕州市检察院提交思想报告,滕州市检察院通过审查思想报告、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陈某某的思想动态。通过与其法定代理人、帮教人的沟通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及学习技能情况。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定期与滕州市检察院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督促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加强对陈某某的监护教育。

近日,陈某某考验期满。经考察,陈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考察帮教规定,无论是在法律意识,还是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检察宣告室进行了不起诉宣告、不起诉记录封存告知,同时联合侦查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

通过开展异地协作监督考察,既打破了距离的限制,又形成了工作合力,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工作、学习便利,提升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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