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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颁布 推动文物保护和传承利用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我市是文物大市,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含孔府孔庙孔林和京杭大运河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47处,还有大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近年来,全市文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在项目实施、资金争取、大遗址保护等方面均位居全省前列,但仍存在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达标、文物监管不够严、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追责问责,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启动《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邀请公安、应急、消防、建设、电力、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提出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了论证、会签、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我市珍贵文物种类多数量大、特色鲜明价值突出的实际,针对我市文物安全工作薄弱环节,重点围绕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具体措施、强化督导问责,在建设工程审批、文物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活动应急保障、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维护我市文物安全的相关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填补了我市文物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对于加强我市文物安全管理,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和传承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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