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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出台奖励办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不断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近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

一是引荐人认定。投资项目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我市,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二是项目认定。引荐人引荐的投资项目须由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到我市投资的省市“十强”产业新项目,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除外。其中,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省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对于世界500强企业的外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的内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投资规模没有限制。三是奖励标准。按照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的标准,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引荐奖励。对于超出最高奖励标准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每个世界500强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个中国500强投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四是奖励兑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最多申请两次奖励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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