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爱冰担任审判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详细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详细信息]
该案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新,检委会委员王伟,检察官助理张孝省、刘贵秀,书记员梁吉武组成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梁山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余名辩护律师到庭为19名被告人辩护。[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