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爱冰担任审判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详细信息]
邹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彦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细信息]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金乡县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详细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详细信息]
该案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新,检委会委员王伟,检察官助理张孝省、刘贵秀,书记员梁吉武组成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梁山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余名辩护律师到庭为19名被告人辩护。[详细信息]